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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知道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?您知道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?下面成都工程檢測就來告訴你如何確認建筑的后續使用年限,一起看看吧!現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GB50223 分為四類,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驗算的綜合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: 1 丙類,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進行抗震驗算。 2 乙類,6~8 度應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9 度時應適當提高 要求;抗震驗算應按不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 3 甲類,應經專門研究按不低于乙類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驗算應按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 4 丁類,7~9 度時,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驗 算應允許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;6 度時應允許不做抗震鑒定。 現有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,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使用年限: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,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 年;在 80 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,宜采用 40 年或更長,且不得少于 30 年。 2 在 90 年代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,條件許可時應采用 50 年。 3 在 2001 年以后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。 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現有建筑,其抗震鑒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: 1 后續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(簡稱 A 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 A 類建筑抗震 鑒定方法。 2 后續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(簡稱 B 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 B 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。 3 后續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(簡稱 C 類建筑)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011 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。 下列情況下,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: 1 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。 2 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。 3 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。 4 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。 |